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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异地受伤,在哪里申报工伤认定?
来源:济南众诚人力资源 发布时间:05-31
案例回忆
       刘某是湖南省邵阳市人,于2015年5月入职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派到B县项目部工地上班,2015年11月3日,他在该公司项目部B县施工项目工作中受伤。
2015年12月,刘某向公司所在地人社局提出认定工伤申请,但人社局以该公司并未依法为刘某在单位注册地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事故发作地与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工伤保险统筹区为由,不予受理。刘某便向A市人社局仲裁办咨询。
案例剖析
       A市人社局仲裁办,分离刘某的实践状况,经研讨后回答刘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工伤职工在事故发作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审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域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工伤申请。
       该《条例》对统筹地域是注册地还是消费运营地未作明白规则。同时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则,关于活动性较大的行业,能够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参与异地统筹地域工伤保险,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另外,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证部《关于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则,用人单位注册地和消费运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域,在注册地和消费运营地均未参与工伤保险,农民工在遭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消费运营地认定工伤、审定劳动才能,并按消费运营地的规则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农民工刘某在B县施工时受伤,所在单位注册地虽在A市,但该公司并未为刘某在当地办理工伤保险。因而,刘某受伤后,应向消费运营地B县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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