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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案例:不报销的医疗费谁买单?
来源:济南众诚人力资源 发布时间:05-31
       近日,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同工伤赔偿案。孟丽丽因工受伤后公司垫付了全额医疗费。做完伤残审定后,公司方面以为,社保部门不报销的自费局部的医疗费,应该由孟丽丽本人承当。
       这让孟丽丽怎样也想不通。孟丽丽原是石河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两年前在车间工作时右手中指被机器压伤,前后破费医疗费3.5万元,其中自费药款7000元,食品公司将医疗费全额垫付。同年10月,经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认定,孟丽丽为工伤十级,社保局向其所在食品公司拨付孟丽丽此次工伤医疗费2.8万元。食品公司以为,公司支付医疗费3.5万元,社保基金只报销了2.8万元,那剩下的7000元自费药款应当由孟丽丽个人承当。
       于是,公司向石河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孟丽丽返还公司垫付的自费药款7000元。仲裁委判决支持了食品公司的恳求。孟丽丽不服,向石河子市法院提起诉讼。她满腹冤枉地说:“我是因工受伤,公司就应当承当一切的医疗费用;身体上的伤害曾经让我遭到宏大的打击了,如今还请求我本人来承当医药费,这合理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停止治疗,享用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契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关于不契合诊疗目录的工伤医疗费应当由谁承当的问题,条例并未作出明白详细的规则。
       立法的缺失,招致了理论中的分歧和争议。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义务补偿准绳、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准绳,无论伤者在事故中有没有义务,发作工伤后都应依法得到补偿。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交纳了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发作工伤后,用人单位就无需承当任何义务。治疗工伤产生的医疗费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中不契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范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当更契合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根本准绳。最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公司承当孟丽丽工伤医疗费自费局部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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